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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关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8-12-05 字体:【 访问次数: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维护包含广大进城务工人员在内的一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个私协)组成的宜都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委员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就我市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努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用工,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劳动力市场组织招收,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用人单位行政应与本单位工会组织依法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合同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变更终止的程序等,合同的内容应具体、量化,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必须认真履行,合同到期应及时续签,并不断完善。
    3、用人单位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及违反合同的责任,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劳动合同的有关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辞退或裁减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执行,不得随意辞退和裁减职工,确需裁减人员,应提前30日向本单位工会或劳动者说明情况通知其本人,并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对被裁减职工给予经济补偿。
    二、突出职工经济利益,切实维护职工分配权
    5、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6、用人单位不得向职工收取实物、货币等作为入厂抵押,不得扣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及其他个人身份证件。不得随意对职工进行罚款、扣款,严禁对职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和侮辱以及其他限制职工人身自由的行为。若发现发生上述行为的用人单位,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查处或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7、工会、个私协要积极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用人单位应不断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职工工资的确定,应根据生产经营和物价上涨情况,由用人单位与工会经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并一年一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对用人单位职工工资低于我市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随意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责令补足,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8、用人单位应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劳动定额的制定应参照本单位历年定额和同行业定额,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20%职工能够超过,70%的职工能够完成,10%的职工完成较困难确定,如果多数职工只有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才能完成任务,说明定额过高,应予以降低。劳动定额还应与用人单位标准工资相结合。用人单位标准工资是指经过集体协商确定的职工平均工资。
    9、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和休假制度。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对执行特殊工时的用人单位,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执行。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职工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狠抓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维护职工的生存权
    10、工会、个私协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费,并将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在职代会上作专项报告,在本单位厂务公开栏及时公开。
    11、劳动者因工致伤、致残、致死,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规定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2、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改善生产条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按《职业病防治法》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减少和预防各种职业病的发生。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权益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从事禁忌的劳动。
    13、用人单位应不断改善作业环境,保护劳动者健康。视其工种提供相应的劳保用品,改善作业环境,提供必须的防护设施。用人单位应尽可能地为劳动者提供必需的生活设施,努力创造条件,不断改善和提高集体福利。
    14、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企业改革改制,促进下岗再就业的政策,认真落实“两个确保”和“三条保障线”。
    15、要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及工会组织要加大对困难职工帮扶力度,组织好走访慰问送温暖。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应享受“低保”政策,并做到应保尽保。要切实维护外来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拖欠、克扣和降低外来工、农民工的工资。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个私协要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个私协积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进行查处。
    16、用人单位要不断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投入经费用于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增强职工在就业和提高工资收入方面的能力。个私协要督促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四、建立健全维权机制,促进职工权益的具体落实
    17、所有企业、事业、机关都要依法组建工会,并认真做好会员会籍关系接转工作。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应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缴经费,确保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18、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与企业性质相适应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行政应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应至少召开1—2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问题。
    19、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调处职工的上访,化解各类劳动纠纷。对本单位劳动争议调处不服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应根据职工申请及时调查予以仲裁。职工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确保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与维护。
   20、建立来信来访接待制度,对劳动者反映的问题都要认真调查落实,凡是涉及到劳动者的利益问题,要
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对集体上访案件,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应及时组织三方协商人员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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