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工会,各省直单位:
根据省政府329号令《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有关精神,为保护妇女特殊生理健康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对女职工经期发放特殊卫生劳动保护费(即卫生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益范围: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包括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组织的在职女职工。
二、发放标准:女职工卫生费标准为每月20元。
企业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或专项集体合同确定本单位女职工的特殊卫生劳动保护费。
三、开支渠道:机关、团体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卫生费按原经费渠道由同级财政负担,并在经济类支出科目下的“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列支;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四、本通知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